不能紧追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小偷——由江苏涟水追小偷案引发的思考/李新福(5)
4、要注意有些人曲解、炒作法律,要重视人权应用的相对性
2009年河南洛阳曹天因追赶捉拿小偷,小偷骑摩托车逃跑中意外摔倒死亡,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曹天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省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认为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他肯定法院的司法结果。在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类似的司法结果发生。
当前,在普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普通公民在扭送、捉拿犯罪分子,正当防卫中造成犯罪分子伤亡时,他们的行为往往获得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热烈支持,认为这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正义行为,但是,也总有有个别司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与众不同、标新立异,他们吹毛求疵,总是担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普通公民打击犯罪的权利太多。其原因之一是他们职、权、名、利思想作怪,主观炒作法律神秘、严格、独立、权威、与众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价值,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人权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入。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在人权的应用中,要特别注意人权的个体相对性。人权适用者都是社会中的“人”, 即集体的“人”, 人权应用不能是纯个体应用,必然同样、同时适用其他个体,因此,当不同人的人权发生对立时,肯定一方权利必然否定另一方权利。法律不能以罪犯为本,本末倒置保护罪犯权利,侵犯公民权利。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不能紧追小偷的司法主张实质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犯罪嫌疑人,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广大公民的愿望。这是一种缺乏理性,缺乏基本原则,缺乏全面衡量,缺乏对人权相对性认识的非理性主张。这种主张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削弱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导致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难于维持的严重后果,应当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5〕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次修正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