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PPP项目政府要摈弃老旧思想 ——评《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杨红良(2)
有人可能还会说,不必大惊小怪于南昌PPP实施意见中的这个小小的瑕疵。是的,这个瑕疵并不具有“黑白颠倒”的严重缺陷。但从我国上上下下正在加强PPP立法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个瑕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因为,这个瑕疵,折射出的还是政府部门长久以来形成的老旧思维:政府履行民事合同,与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同,不应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苛求,实施PPP项目量大面广,涉及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问题,政府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应该对政府“网开一面”,只有在政府真正恶意违约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观点似乎有道理,因为“政府”说到底是在为公众做事,政府没有自己的私利,政府违约多数情况下实属“无奈”,等等。但是,我国各地政府,从最高决策层面开始,都已经明确国家治理的方向是“依法治国”。在此语境下,在履行民事合同过程中,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不能也不应该享有任何法外特权。而就PPP模式而言,社会资本现在多数还处于观望状态中,真正“出手”的还并不多,低于此前的预期。这种情况,除了与PPP项目本身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风险大的特点不无关系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应该说还在于社会资本对于政府是否能否依法守约,心存顾虑。要知道,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实际起步的我国不少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已经吃够了政府不守约的苦,现在的新生代社会资本,无疑也会疑虑重重。当下,政府层面正在积极“引诱”社会资本“下水”参与PPP项目投资,可以说已经使出了各种解数。而如果要说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政府真心诚意地拿出依法履行PPP合同的立场和态度。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方面任何欲盖弥彰,含糊其辞,想为自己“留条后路”的想法,都是不明智、不足取的。
所以,南昌PPP实施意见,应该尽快删除上述“无故违约”的规定。而哪级哪个政府,如果还存在其他类似的陈旧思维,同样应该尽快去除。这,应该是我国在大力推行PPP模式的当下,政府方面应该有的法律担当。
2015年5月10日 于G17京沪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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