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制度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力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护的局面发生。本文通过对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认为我国民法的规定偏离了现实社会问题的多重性、复杂性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性,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客体与功能;诉讼时效;构成要件;类型研究;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述及写作背景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2]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现在通行的认为:消灭时效创立于裁判官的裁判,晚于取得时效出现。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里不行使权力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3]或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4]本文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而设定的一种权利,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不懂自己的权利,不知自己的权利,允许侵犯自己权利的事情存在,忽视社会的不公平,这种现象有违法制社会的要求。法律通过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科学严谨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调依法治国,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提升法制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如今,我国正在筹备编撰第一部民法典,这是一件盛事,更是一件大事,是多年来无数法律工作者、学者、信仰者等的梦想。在此,笔者通过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做更深一步的研究,希望对法律(特指民事法律)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更进一步的体会,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能够更加严谨,更加成熟。也希望我们能在全国加快法制教育的背景下,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一个守法懂法的人,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发展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二、诉讼时效起算的客体与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从而避免权力”过期“后产生不利于自己的结果。现实中有很多权力过期后的无奈现象,这是法治国家不该有的现象。法律,未能全面的普及,未能积极有效的实施,未能被人民内心真心拥护。这是我们法律支持者们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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