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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2)
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影响着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点,关乎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关系着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与简易性,更与社会的稳定是分不开的。因此,正确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的起算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叫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对象,又叫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类型。
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未做详细的规定,只有笼统的概括。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来说,诉讼时效的客体应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相对义务人或其他人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权利,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比如物上请求权中的妨害请求权等。关于其更详细的研究,下文会进一部分情况讨论。
(二)诉讼时效起算的价值
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
永续的事实状态,纵确与真实法律关系不合致,然真正权利人,既多年不行使其权利,实乃“权力上之睡眠者”,而不足法律保护矣。[5]虽或有正当之所有权人或有正当债权人只存在,然久不行使,正所谓眠于权利上者,既不予以法律保护,亦非过当。[6]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若其不积极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其权利过时后的不利结果。及时确定诉讼时效的起始点,既不增减相对人的权力与负担,反而又提高了维权的效率与可行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2、避免证据灭失
一种既定的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最终必然会会导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实在难以举证。如果法律允许这种情况存在,或将造成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相对人任性妄为,这样会影响诉讼的效率,造成诉讼的困难,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存在,有违法理学的界定;假若权利人在很久之后再去法院诉求其权利,必定会造成举证难、取证难的麻烦,还不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结束双方法律关系的好。这既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避免了长期不稳定法律关系的存在。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
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讲,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愿。权利人拥有绝对的自主性,其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只会在不行使之后,要想在行使会变得相对困难,而且难以有效合理的行使,这也是权力过期后的表现。权利人虽有行使或者不行使其权力的充分自由,但是该自由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涉及他人利益,也必然受到秩序的合理限制。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力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能履行义务而长期不履行,这就会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7]因此,诉讼时效可以有效的维护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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