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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3)
4、弥补权利“真空”的缺陷
权利若不行使,义务若不履行,那么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便没有了束缚,权利没有了法律的保障,社会便难以平静稳定而快速的发展。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时,就产生了权力与义务的分离,即实质上是权利的一种缺陷。所以及时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弥补权力的“真空”地带提供了一种有效地保障,法及人人,人人守法,及时履行权利,建设和谐社会。
(三)诉讼时效的利益分析
1、平衡私益与公益的冲突
私益与公益是不可分割的,诉讼时效的运用可以平衡私益与公益。因为个人利益若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请求权无法得到满足,相对人就可继续“作为或不作为”,形成权利义务的的相对自由与无奈,无法履行的权利只是一种摆设,也是法律未能全面普及落实的表现。我们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有效的平衡公共利益,在保护公益的情况下兼顾私益。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实施,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这样有利于平衡私益与公益。
2、保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其要遵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确定的保护。在某些诉讼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点的界定,还关系着债务人抗辩权的起始时间,如果诉讼时效起点不能确定,债务人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合理的去行使抗辩权。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既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保护,又是对债务人抗辩权的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公平。
三、诉讼时效起算的构成要件
(一)应有请求权合理存在
请求权大致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身份上的请求权。这是一种因为法律基础关系不同而做得分类,是比较普遍的分类方法。
债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这点的认识上学理界并没有异议,本文也是这样认为的。
身份上的请求权包括夫妻同居请求权、亲属之间抚养请求权等。基于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人身请求权,因为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才可存在,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不能脱离了身份关系而独立存在,故人身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基于人身权受到到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其通常有可实施的办法或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实际执行性。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点学理界有很大的认识差异。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物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具有相对确定的给付对象。应该同债权一样,适用于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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