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5)
2、事实上可行使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情况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权利人主观认识错误、面临不可抗力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并不是不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因为一些不能克服的原因所致,假如在一位的剥夺其请求权,那么就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惩罚权利之上的睡眠者”的目的,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合理存在。
综上,本人认为诉讼时效起算的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请求权存在,合理的请求权存在是前提;(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请求权存在及相对侵权人的身份;(3)请求权可行使,即无现行法律和事实状况上的错误。
四、诉讼时效起算的类型研究
(一)关于侵权之债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该从受害人知道且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受害人应知道受侵害的事实和侵害人,而且还能行使其请求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点。这也是一般诉讼时效起算的表现之一。
2、继续行侵权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
继续行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或者不间断的存在。关于这类侵权诉讼时效起算,现阶段有以下三种观点:
(1)此类不应该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
(2)从侵权行为事实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3)采用分阶段计算的方法。
继续侵权之债具有长期且不间断的特性,如果法律给予被侵权人足够久的时间与机会等待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行为人,这样既不利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侵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不利于规避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分段计算的方法过程太趋于繁琐,各个阶段的时间起止与期间不易一一确定,加重了司法取证及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的准确性的难度,不利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界定,复杂的延长了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时间,有碍于司法公正。
本文认为,继续侵权之债应从侵权行为事实终了之日开始起算。任何的侵权行为都有其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等其侵权事实结束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便于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给权利人以足够的、确定的期间去行使权力。
(二)关于合同之债
1、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分期履行之债的起算,主要有两种观点。
(1)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期分别计算。
(2)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未考虑到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否具有可分性。具有可分性的分期履行债务可以按照每一期的届满日分别计算,这种方法虽有繁琐,但是适合合同之债的复杂性与利益性。不可分的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起算,这样有利于合同的一体性,有利于相对权利义务人更加明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力与义务,稳定合同交易秩序,有利于法院作出判决 ,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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