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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7)
3、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点不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断的发生将产生将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后果,并开始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这是法律对未知情况的一种规定,但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后该从何时起算,法律却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有学理界做出了激烈的讨论。现实生活运动过程中,法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各有不同。这导致了人民对法的质疑,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定标准,不利于法律公信力的建立,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法治国家的推进。
因此,本文认为,这是法律规定的盲区,应该认真界定,做出合理的规范。
4、限制时效中止的起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相应的事实障碍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但是在诉讼时效中止成立的起点则限制在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就在事实障碍下而一直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权利人有可能只有时效中止后的6个月的诉讼期间,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平,反而减轻了侵害人的罪责,会造成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公,违背了法律公平的思想。
(三)完善我国诉讼时效起算法律的建议
1、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过于简单,未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各种原因导致行使障碍,不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了对权力人的保护。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其修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相对侵害人且权利人行使无障碍时起计算。。。 ”这样可以对行使障碍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简化了诉讼中的问题,尽可能的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避免了繁琐的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
2、明确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点
为了最大化的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况,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允许权利人因法律事由或个人事由而中断时效,但是在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上,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也只是粗略带过:“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重新计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应根据不同的中断事由区别处理,以提起讼诉、提请仲裁、申请调解而中断的,自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从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12]二是认为,中断时效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自中断事由终止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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