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起算/贺权升(8)
本文认为,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增加第二款:中断事由存在期间,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消灭,时效重新起算。
六、结束语
现时期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各种规避法律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法律,应该明确而尽可能全面的去规范社会行为,而不是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而给的枷锁。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保护人民权益、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才是法律的存在意义。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等都有规定,具体的原则规定还是在民法中,所以,本文主要从民法规定下的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分析,兼顾合同法、商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特殊法律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看法,完成了这篇论文。
本文认为,诉讼时效制度需要完善。不管从其价值还是从目的、客体上来说,这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有其优化、进步的必要性。首先,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和保护权利,促进法律在人民内心的认识度,人人识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很多,目前通说认为主要是请求权,且是一些可偿的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无效合同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妨害请求权等特殊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文已叙述自己观点:(1)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若与财产有关且可有偿,则可以适用。(2)关于物上请求权,为了防止物权的虚化,物权可分时,可适用于诉讼时效。然后本文又介绍了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形成条件,简单总结为需要请求权存在(此请求权需合理,不与其他法律相违背)、权利人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存在而又有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可行使这种权利(即包括事实可行使和法律允许行使)。本文浅显的谈论了几种类型的诉讼时效起算,鉴于本人能力有限,未能全部罗列陈述说明,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缺陷和完善,本文参考其他学者和书籍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诉讼时效有更深层次的、自己的理解。比如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规定,有两种说法都有道理,本文综合选择后得出“中断事由存在期间,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消灭,时效重新起算。”的结论,这也是对他人成果和理论的尊重。
经过这篇论文的书写,我越来越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侵权现象不断出现,有许多人还是“法盲”,不懂的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徒法不足以行”,作者希望在提升自己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同时,能够起到宣传法律的效果,希望自己的论文能够帮到一些有需要的人,这也是要严谨的写论文的原因之一。
在国家加快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希望我国的立法能够越来越好,越来越适应时代和现实的要求,越来越的人民的欢迎和内心真实拥护。法律不是一纸空文,需要实施才能真正的实现其存在的价值,这也是作者喜欢法律的原因,法有强制性,是神圣的。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只是无数法律规定中的一小片水流,由小及大,由点及面,从这里我接触到了民法、合同法、商法、民通意见等很多法律知识,使我也受益良多真心。衷心的祝愿我国的法律建设能够更加完美、更加严谨,也期待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能够早些完成,弥补我国缺少民法典的遗憾,这也是无数法律学者、工作者和拥护者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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