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

内容提要:本文将对刑事实务中定罪模式、共同过失犯罪、非法集资案矛盾化解、ATM机法律地位、涉计算机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合同诈骗罪等七个重大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案例,抛弃刑法理论概念,以案件事实和法条本身为依托,直接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刑事实务 重大问题 参考意见

(一)关于定罪模式的问题

案件的定性,法学家们通常认为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若两者相符就可得出案件裁判的罪名。笔者认为,这种定罪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问题是需要反复地解析犯罪构成要件,要以被解释的构成要件来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此一来,无疑把注意力集中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容易形成满脑子都是刑法规范的局面。头脑中的刑法规范一旦上升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案件事实认定就会下降为次要的附属的,直接后果就是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
在不熟悉领域发生的案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需要有相关领域的知识,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这些知识,三段论模式因而极易发生想当然的错误,用自己熟悉的事物替代不熟悉的案件事实。例如许霆案中的ATM机程序有瑕疵,刑法学家不了解软件程序方面的知识,他们把这个程序瑕疵,视同于主人没有上锁的房间,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脱离了客观实际,定性错误在所难免。即使是《刑事审判参考》公布出来的参考案件,凡是涉及专业领域有关知识不熟悉的案件,定性错误是经常发生的。这些错误的发生与三段论的定罪模式直接有关联,严重制约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需要检讨反思。
人们的思维习惯于从具体到抽象。三段论模式正好反过来,从抽象到具体,企图从刑法本身的原则规定出发,回归到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例。这里想要顺利实现回归,一般典型案件不存在困难,可是遇到疑难案例,尤其是知识存在缺陷时,几乎是不可想像的。至于说以抽象原则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那更是容易发生想当然的错误。究其实质,三段论模式就是本末倒置,把简单的事情复杂性,容易使人迷失方向而误入歧途。
三段论模式极易犯先入为主的错误。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在三段论模式下,由于刑法规范是大前提,凡是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首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被认定为犯罪,然后再千方百计从刑法分则中寻找法条予以适用。有些行为形式上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三段论者就打着所谓的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旗号,任意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满足其实现定罪目的的需要。因此,三段论模式是存在有很大风险的,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却还深信自己意见是合理的、正确的。例如,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中许多案例分析都存在这个问题。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