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12)
下面谈两个争议很大的有关ATM机的案件。一个是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的案件,另一个是许霆案。张某去ATM机上取款时,意外发现卡无法插入,原因是前一个取款人使用ATM机后忘记把银行卡退出就离开了。张某查询后发现,这张没有退出的银行卡中有五万余元存款。于是张某按了几次取款键共取出15000元,然后把密码修改后将卡退出。该案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有定盗窃的,有定侵占的,有定信用卡诈骗的,有定无罪的,莫衷一是。
曾有学者发表两篇长文,与其他学者论战,认为张某应定盗窃罪。笔者大致浏览了这位学者的文章,该学者显然是用自己熟悉的事物,来类比不了解的事物,这样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这位学者的观点正好犯了这种错误,并且在许霆案中他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张某行为如何定性?无需长篇论证,在事实层面就能解决问题。这位学者的长篇论文,笔者认为不过是由于门户之见引发的口水战,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发现他人的银行卡没有退出,ATM机仍处于待操作状态时,张某按键取款5000元,ATM机需要把银行卡账户信息与请求取款的金额一并发送给服务器。换言之,按键取款5000元不是孤立的,必须与账户信息一起发送,服务器收到后,要根据账户信息从数据库中(相当于银行总账簿,所有的客户信息都在其中)调出对应账户的存款余额,并比较取款金额与存款余额的大小。如果请求取款数大于存款余额,则不同意取款,返回ATM机的指令将不启动付款开关,在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如果取款数小于存款余额,则同意取款5000元,存款余额扣除取款数5000元得出新的余额数字后,把新的存款余额等信息重新写入到数据库中,服务器再向ATM机发送付款指令。ATM机收到服务器的指令,自动启动内设的付款机构,取款人能听到“刷刷刷”的声音,开始实施付款行为,并在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
显然,尽管张某不需要再输入密码可以取款操作,但张某取款必须要使用他人的账户信息,仍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无可争辩的。学者们关于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或者无罪的观点,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这些长篇大论式的法理论证得出的错误结论,全部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些人还恽然不知。
许霆案也就是一个软件瑕疵造成的,可是闹得全国沸沸扬扬的。这种软件瑕疵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台ATM机上人为地重现。许霆案件的本质就是个支付错误,只是这个错误被重复了171次而已。当许霆按取款1000元,ATM机立即意识到了,并计算出取款金额与100的商值为10,符合取款条件,做好了为许霆支付10张100元人民币的准备,只等服务器下达指令实施付款。接下来ATM机还要把取款金额字符串“1,000”(由一个字符“1”和一个字符“,”及三个字符“0”组成的)转换为整数并连同账户信息发送给服务器,转换过程中产生错误,千位数后面的数字都被舍去,结果许霆取款1000元的请求,报送服务器时变成了许霆取款1元的请求,服务器收到后立即从数据库中调出许霆账户的存款余额数,因其账户上有176.97元的余额,大于请求取款数1元而符合取款条件,服务器运行取款程序从存款余额中扣账1元后,将得出新的存款余额数字存入数据库,然后服务器向ATM机返回付款指令。ATM机收到的付款指令,只是ATM机付款机构的数字开关,只能开启付款机构执行付款操作,并没有具体付款多少的内容。付款机构被启动后,支付金额并不是服务器同意付款的1元,而是根据ATM机先前计算得出的商值10支付的,付给许霆10张100元人民币即1000元。实际付款1000元比服务器同意付款1元多了999元,出现了支付错误。正是这个程序瑕疵的作用,ATM机才发生了支付错误。这个程序瑕疵的存在,要发生支付错误也是有条件的,取款金额不得少于1000。若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取款金额字符串只有三位数,上述程序瑕疵就不起作用,字符串转换为整数就不会出错,也就不会发生支付错误。因此,许霆只要是取款1000元以下,最多只能取出一百元,之后再也不可能取出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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