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14)
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事实,计算机软件程序方面的基础知识是必须要了解的。否则,要么无从着手,要么自以为是,出现偏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实际上就是计算机应用程序的功能和作用。应用程序是代表人的意志的,体现人的思维与行为,应用程序的实质就是人的思维与行为的固化。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事务管理,无非是对现实中的某个管理环节或某些事项,以电脑管理替代人工管理,实现自动化和提高效率。因此,计算机应用程序的操作行为(程序运行)及操作结果(程序运行结果),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在于这一部分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特殊,客观存在却又看不见,摸不着,容易被忽视或者误解。
涉计算机犯罪案件主要有三大类:第一大类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大类是破坏计算信息系统功能类(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大类是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从表面上,它们似乎是容易分辨的,实际远不是这么回事。主要原因是遇到的三大类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案例,一般都是删除修改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部分数据,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关键就要弄清楚被行为人删除或者修改的数据类型。若是计算机控制权限方面的数据被删除修改了,例如管理员密码,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失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就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是涉及计算机功能方面的数据被删除修改了,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出现异常的,就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是涉及计算机管理应用方面的数据被修改删除了,就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类型犯罪。涉计算机犯罪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没有管理权限的人非法侵入系统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软件程序功能,对其中存储的部分管理性质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操作,致使这部分数据的正常管理秩序被人为地改变了。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通常会要求注册取得账号,不同的账号代表不同的角色。角色的区别与管理,一般都是采用用户名(账号)与密码这样一组数据来代表角色的身份信息。这组身份信息需要配合使用,角色才能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登录后,任何允许操作的背后都是应用程序,都要依附于角色账号才能运行。换言之,操作选项都要以角色账号的名义实施的,根本不存在脱离角色账号的单独操作行为。
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都是电子信息数据,本质上完全一样。只是在不同的应用程序中,电子信息数据被赋予不同的内容。例如,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数据,是代表客户债权的,代表了财产性利益,并不代表财物(现金)本身的。无论是将现金存入银行,从现金到债权,还是从银行提取现金,从债权到现金,银行与客户双方需要通过交易过程才能实现转换,这个交易过程就是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功能之所在。因此,钱存入银行与钱存入保险柜,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以相提并论。对此,许多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