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17)
高法公报案例六,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该案实际上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对域名服务器的解析功能产生干扰的部分,由于被控制的每台域名服务器只对一个网站的解析产生了干扰,相对于不计其数的网站而言,干扰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对整个域名解析服务器的功能产生多大的影响,故这个部分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传播病毒的部分,本案中的木马病毒只盗取网游账号和密码等身份信息,一般不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这部分同样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时因《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马志松等人的行为案发时单独不成立犯罪,需要与利用窃取的网游账号与密码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结合起来,才能追究马志松等人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48号赵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赵某非法侵入三亚上证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了使自己抛售相应股票获利,利用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的程序漏洞,采取修改计算机中委托报盘的数据,拉高“兴业房产”“莲花味精”股票价格,造成两支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三亚上证因无力支付巨额买入股票资金而被迫平仓,经济损失达295万元。赵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现已修改)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是后果特别严重。
《刑事审判参考》第68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吕薛文与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管理员争夺广州主机控制权,广州主机最高权限密码被吕薛文二次修改失效而使管理员失去控制权,广州主机受吕薛文非法控制达15小时。该行为是非法控制计算机行为,并非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失控的15小时期间,广州主机仍然正常运行发挥其功能作用。案发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该行为案发时尚未构成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两行为人申报纺织品出口配额获得批准,然后出售所骗取的纺织品出口配额获利,都是以被害单位隆科兴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取得成功的,因此是骗取行为成立诈骗罪,不成立盗窃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602号程稚瀚盗窃案。程稚瀚非法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充值中心,将已充值的充值卡数据重新写入未充值数据库中,是冒充被害单位充值中心管理员实施了数据管理行为,从而骗取被害单位北京移动通信公司充值卡数据并出售牟利,其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只能成立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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