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20)
案例二,万某原系北京市J超市H品牌电视机促销员。2009年2月,万某擅自使用替H公司收取的电视机货款七万二千元在河北省某地为自己购买住房。由于H公司促销员向客户销售电视机时是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但公司库存管理却允许促销员先提货,后向公司付款的。于是,为避免货款亏空被H公司发现,万某利用H公司货款收付的时间差,循环使用后一名客户订购电视机的货款贴补前一笔货款亏空,并每次都采取预提再后一批货物的方式向后一名客户发货。如此持续至2009年4月下旬,万某收取客户尚某的七万二千元货款贴补前一笔货款亏空,但因“五一”期间货源紧张,万某无法预提相应货物及时向尚某交货。为拖延时间以避免事情败露,万某再次联系另一客户席某,主动向席某推销H品牌电视机,并从席某处收取货款五万元退还给尚某。之后,因货源紧张,万某迟迟不能从H公司处预提货物按时交给席某,且尚余两万余元货款未退还给尚某,故两客户报案,至此案发。在向两名客户销售电视机过程中, 万某利用促销员的身份,向客户与H公司隐瞒货款流向,使客户误以为货款已交给H公司,但事实上却由万某中途截留。此外,案发地点为J超市,H公司与J超市为合作关系,J超市收银台代收款,后期由J超市帐户向H公司帐户转账货款。
案例三,B公司向银行贷款,A担保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担保,C公司向A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且将C公司名下国土使用权抵押给A公司,D、E、F向A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B公司贷款逾期无法还,A公司为之代偿。B公司及其法人以及C公司及其法人当初承诺给A公司办理国土第一顺位抵押;但是实际上,是第四顺位抵押,那个第一顺位抵押权证是假的。
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大家公认的刑民交叉典型案例。笔者应用直接定性模式来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第一个案例,容易受到民事上赠送财物后就发生了财物所有权转移的束缚,本案的司法机关认定了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因而构成入户抢劫,至少要判十年以上徒刑。可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本案的这种婚外情存续期间,女方通常以各种名义向男子索要钱财,大多是以借为名实施的。尤其在女方要求借用大笔钱时,男方往往存在半真半假的意思。由于女方经常以借为名索要钱财,男方事后甚至不记得这回事,也是正常的。不然的话,事后那张借条都不记得了,就是无法解释的。因此,对于这种特定情形下的所谓“赠送”,就不宜完全套用民法上的赠送概念来理解的,否则就会偏离案件客观事实而出现错误。本案依某正是在曾经资助了女方比较多的情形下,想起从对方借点钱度来过难关的。遭对方坚决拒绝后,伙同他人采取了强制手段从卡内的3万4千元取回了2万元,明显行为上有所节制。所以综合全部案情,笔者认为本案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本案的司法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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