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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3)
现在的问题是,大学老师热衷于教给学子们许多学术上东西,刑法学教授热衷于出版教科书,甚至把出版教科书也搞成电视连续剧一样,其中对刑法的解读,充满了门户之见,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乱象从生的根源之一。教科书的许多内容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多少联系,纯属专家学者的个人想法,在实务中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为此,许多人耗费了太多的时间和金钱,造成的后果就是他们遇到疑难案件时,要么是束手无策,要么把握不准,只敢发表所谓的倾向性意见。倾向性意见本身就是个大问题,通常意味着案件事实不清。总之,三段论模式不符合事物认识的客观规律,极易发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必将难逃陷入穷途末路的困境,直接定性模式以其独特优势必将取而代之。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显然,刑法中是承认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只是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刑法理论却不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导致实务中遇到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件,时有争议。
现实中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既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无预谋的,结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过失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社会结果。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就是共同过失犯。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共同过失人心态内容并不一定相同,有过于自信的,有疏忽大意的。以下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进一步阐述共同过失犯罪概念。
1、2005年8月13日,蒋某、李某受人雇佣驾驶农用车行驶在某村道上时,与当地的徐某驾驶的农用车相遇,因为让道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尔后徐某持手机打电话,蒋某、李某以为徐某纠集人员,便商量准备开车离开,商定一个慢慢驾驶,一个在车上不让徐某爬上农用车,然后甩掉徐某的纠缠。于是两人依商量的办法准备离开,徐某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上欲爬上该车,蒋某在驾车过程中,从后视窗看到徐某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继续缓慢以20公里的时速向前开。李某为了阻止徐某爬进车厢,将徐某的双手沿护栏扳开,徐某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跌地且面朝下,被该车的右后轮当场碾死。经鉴定,蒋某、李某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甲驾驶渣土车从北向南行至某十字路口时,乙驾驶一辆小轿车从东向西也行驶至该路口,两车都是明显违规超速,结果两车发生相撞后,乙驾驶的小车被撞过马路中线,冲上马路对面人行道将丙撞死。经鉴定,甲车与乙车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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