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5)
前述两个案例,都发生了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一个是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一个是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两起案件的行为人都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不能划分主从犯,因为刑法中的主从犯是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基础的。然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不排除各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存在差异,从而也能影响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由于是两人以上共同过失才导致一个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因此,量刑时应当比照一人过失犯罪时要酌情从轻处罚。各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总和,应与一个人过失造成同样后果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体相当。
综上所述,在刑法共同故意犯罪的基础上,引入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是有必要的。今后遇到类似的疑难案件,就可以迎刃而解。例如,甲被乙车撞击后,倒在马路上,后面丙车经过时,没有注意观察,从甲身上碾压而过,后甲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另外,甲乙两人去山上打猎,发现树林中有动静后各自向树丛中开了一枪,在树林中采蘑菇的丙中了一枪被打死,丙是谁开枪打死的,无法查清。此类案件,极易发生争议。人们往往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存疑案件处理。事实上,这种案件真要作存疑处理,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因为查不清就免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开车撞死了人,马上再喊朋友开车来再撞一次,就没有刑事责任了,这种“好事”谁不会做呀。若引入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把两个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看待,这个整体自然就是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唯一原因,从而顺理成章地追究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非法集资案化解矛盾的问题
应该说,向个人借款用于投资,与向银行借款用于投资,性质上是一样。然而现实中,向个人借款投资如果失败,轻则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案,重则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案。笔者认为,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所谓认定,基本上是客观归罪的结果,看似与刑法条文没有多大的关系。糟糕的是对集资人的处理,要么被判处重刑,要么性命不保,存在严重的偏差。在刑事实务中,非法集资案件是存在问题最为严重的,也是最为致命的。
为了揭示非法集资案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特征,本文引入数学模型,对非法集资过程进行量化分析。其中模拟数据,要体现出高利率,还本付息周期短,时间跨度长等特征。
数学模型分二种:一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案,另一种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设定集资诈骗案的集资款去向:一是用于归还本息,二是用于挥霍隐匿(非法占有);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款去向,除第一期用于生产经营外,以后每期集资款都仅用于归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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