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肖佑良(8)
集资数:2460.07,2558.07,2660.97,2769.02,2882.47,3001.59,
利息数: 156.33,162.90, 169.80, 177.03, 184.64, 192.62,
集资数:3126.67,3258.00,3395.90,3540.70,3692.73,3852.37,
利息数: 201.00, 209.80, 219.04,228.74, 238.93, 249.63,
集资数:4019.99,4195.99,4380.79,4574.83,4778.57,4992.50,
利息数:260.86, 272.65, (285.03)第49个月
集资数:5217.12,5452.98,(5700.63)第49个月
在第一个数学模型中,首期集资款为1000万元,集资人挥霍数每月50万只占第一期集资数5%,集资款48个月挥霍总数为:50*48=2400万元。在高利贷情形下,每个月还本付息数呈现几何级数增加,在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将无法退还的金额高达1.9802亿元。最终集资人挥霍总数2400万元,只占无法退还的金额总数的百分比仅为12.11%,显然只占少部分的金额,绝大部分(87.89%)都通过集资人的手从一部分出资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资人。
在第二个数学模型中,首期集资款1000万元投入后不再扩大生产经营,每月扣除开支(除利息)产生利润25万元,48个月总利润数为:25*48=1200万元。在高利贷作用下,集资人的负债迅速增加,集资人实际借用了出资人1000万元,已将全部利润1200万元支付给了出资人,崩盘时仍然背负债务高达为5700.63万元无法退还。集资人仅向出资人借款1000万元,归还了1200万元,最终集资人所欠的5700.63万元全部可视为高利贷利息,这些钱通过集资人从一部分出资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资人。
从模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事实:非法集资案的主要矛盾是这一部分出资人与另一部分出资人的矛盾,次要矛盾才是集资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非法集资案就退还集资人无法返还的集资款而言,主要应当由是出资人退还出资人,其次才是集资人退还出资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严厉惩处集资人,其实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甚至错杀无辜。显而易见,非法集资案本质上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其次才是一个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只把眼光集中在集资人身上,实际上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司法机关处境尴尬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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