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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案”也要硬着头皮上/牛建国
“死案”也要硬着头皮上
--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油燃料物资分公司与四川永乐煤业有限公司煤炭买卖纠纷案代理小记

作者: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2日,原告四川永乐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公司)与被告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油燃料物资分公司(下称燃料公司)签订《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燃料公司向永乐公司采购烟煤1.5万吨,合同中对烟煤的质量及检验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3月10日,燃料公司总经理唐志军主持经理办公会形成2011-5号会议纪要,称鉴于枯水季节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决定对与永乐公司的采购合同的质量检验方法等内容进行修订。同日,燃料公司与永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份,对不同质量标准的烟煤价格进一步明确作价标准,对原合同的检验方法作了重大修正,确定以燃料公司在永乐公司煤坪化验结果作为质量评定依据。后永乐公司向燃料公司供应烟煤若干。
2011年4月12日,燃料公司与永乐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确认实际供应货款为4000余万元,已付款3500余万元。
由于所采购烟煤在使用中发生一系列质量问题,2011年5月30日,燃料公司上级单位决定暂停支付与永乐公司的一切款项。
2011年7月6日,燃料公司委托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对与永乐公司的烟煤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认为“买受人暂停支付货款一旦构成逾期付款,若出卖人永乐公司向法院起诉的话,燃料公司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该律师意见书建议及时付款。
2011年7月30日,永乐公司向燃料公司书面催收煤款487万余元。2011年11月17日,永乐公司委托律师再次书面要求燃料公司付款。
2011年12月2日,燃料公司上级单位纪委作出处分决定,以违反汽车煤“车车采样”的规章制度、作出对数万吨煤一次采样化验就结算的错误决定、导致燃料公司按高热值结算劣质煤的结果为由给予燃料公司的总经理唐志军撤职处分,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不同处分。
2011年12月9日,永乐公司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料公司支付余款487万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第二部分 办理经过

与川投集团有过多年合作、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均认为此案办理难度较大。由于书面结算报告已确认欠款金额,而对我方有利的质量问题也因标的物为燃烧物的特殊性早已无证可查,我方几乎无牌可打,案件基本没有胜出的可能,甚至“少输当赢”调解的可能性都没有。原先参与报价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以报天价方式“落选”。由于本所报价较切合实际,有幸中选承办这样一个大家都不愿意办的“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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