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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案”也要硬着头皮上/牛建国(2)
在签署相关委托手续后,鉴于案件形势严峻,本所派出了最强团队。由擅长民商事诉讼、有诉讼“快刀手”之称的主任律师牛建国领衔,擅长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冯剑飞具体承办,几名助手协办。
燃料公司上级单位及川投法律部非常重视案件审理情况,在诉讼发生后多次同江油市法院等有关单位沟通,争取有利结果。2012年1月16日下午还派相关负责人到江油市与承办律师汇合,对庭审的相关细节作了研究。
2012年1月17日上午,此案在江油市法院开庭。我方承办律师牛建国在与对方律师的庭前交谈中无意中得知因永乐公司搬家,原告证据原件可能已经遗失的情况。这对这样一个貌似“死硬”的案件来说,简直是意外惊喜。对方永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也到场与其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庭审开始后原告宣读诉状要求还本付息。在答辩程序时,我方承办律师以“我方经查无入库记录,双方虽签署采购合同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为由作出“不差钱”的答辩意见。由于前期与法院沟通中我方并未否认欠款的事实,何况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中也有双方确认欠款数额的文件,我方的答辩内容令审判长大为错愕。在审判长反复询问下,我方坚持答辩方向不变,并要求审判继续按程序进行。在庭审质证阶段,原告果然不能出示包括结算货款文件在内的证据原件,我方对这些不能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的复印件的证据真实性一概否认。这令当庭在座的永乐公司老板罗某坐立难安,打乱审判长主持的审判,在法庭上大声质问我方代理律师为何不能实事求是?审判长见状,临时决定休庭找双方律师当事人代表庭外谈话。在我方继续开庭的要求下,审判长仍决意再给原告一定的举证时间,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证据原件,否则按举证不能处理。第一次庭审与对方当事人不欢而散。
在首次庭审后,鉴于庭审中临时出现的对我方有利的意外情况,承办律师又就证据的取得保存方式等与燃料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上级单位派员交换了意见。
由于“死案”初战告捷,经手此案的燃料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均大受鼓舞。但好景不长,在法庭额外“赏赐”的举证期限内,永乐公司居然找到了所需要的证据原件,这使案情朝着对我方极其不利的方向发展。案件立马进入焦灼状态,似乎又到了连调解都没有可能的绝境。
然而上天不负有心人,关键时刻永乐公司向内蒙古某矿购买的优质煤炭居然借用江油电厂的线路。由于铁路运输的行业规定,收货人名义上只能是江油电厂,而不是永乐公司。由于正值煤炭供应旺季,承办律师及时建议利用关联关系使江油电厂假戏真做收下这些以江油电厂为收货人的所有优质煤,该建议得到集团领导支持。在僵持了近一个月后,永乐公司老板罗某以“我那个律师水平太差”为开场白给我方承办律师打来电话,低下高傲的头强烈要求和解。在集团领导批准,在答应主动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放弃全部利息和违约金请求的基础上我方与对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此案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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