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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案”也要硬着头皮上/牛建国(3)

第三部分 案件警示

本案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采购产品的检验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巨大变化。由于购买的产品是供燃烧的燃料,对产品检验时机转瞬即逝。最初的采购合同中要求以买受人(燃料公司)采样化验结果为依据,同时对买受人的质量验收报告赋予出卖人(永乐公司)有限的异议权。可以说,该质量验收条款符合煤炭买卖的实际,对买受人也相对有利。但不知何故,燃料公司经理办公会居然作出以出卖人煤坪化验结果作为质量依据的决定,因为改变后的质量检验程序难保运输途中会不发生掺杂使假的可能。何况,从纪委通报文件显示,出卖人还有掺杂使假劣迹记录在案。更匪夷所思的是,在对数万吨烟煤作一次性抽查后燃料公司即与出卖人签署确认货款结算文件。这等于放弃了买受人对出卖人货款诉讼仅有的质量抗辩权,为出卖人主张货款、违约金等绿灯全开。此案尽管以相对有尊严的调解方式结案,没有造成本金之外更大的损失,但案件对管理人员的警示作用还是不容小视的。尤其是强调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个管理环节上的小事,都可能引起监督部门极大重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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