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徐开宇
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
徐开宇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检察改革的春风已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迈进。而作为其中重点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则不可避免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新变化,同时也给如何开展好公诉工作提供了新课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提前介入和庭审方式的变革,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围绕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证据全貌;当前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滑坡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诉机关,使公诉质量难以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监督不力的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违法取证、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系列问题,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带来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而检察机关往往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立案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形式单一而局限,造成监督被动且软弱无力。这就使检察机关工作前移全程指导侦查活动成为必然。
以往,检察机关的一贯作法是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证据缺陷就一成不变地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抵触情绪很大,双方关系僵化,导致补充侦查活动敷衍了事,所取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办案人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限,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公诉质量也不理想。因此,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观念,在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上,彻底改变那种阶段性的消极制约,而向覆盖整个侦查全过程的积极制约方面迈进,并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导权得以顺利行使,并在工作实际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一、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与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应公诉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联系协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案前沟通,对可能不捕、不诉的案件,防止在报捕和起诉之前。三部门办案人应从起诉定罪率这一重要标准出发,各负其职,各抒己见,共同商讨,统一认识。定期召开与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联席工作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通报各方工作情况,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收集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执法上不能达成共识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研究,提高办案人的质量意识;同时使检察机关部门间密切合作、共同配合,改变本位主义、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发生矛盾由部门领导评说的不和谐气氛。加强工作联系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人之间的隔阂,树立诉讼一盘棋的思想,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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