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 级别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的法理思考与重构/曹纳新(6)
二、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政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件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5)。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出具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等。法律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的实际问题,而且在解决之前已经开始了法律活动的运作,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需要将这种结论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人员,指导人们的行为或者衡量、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法律文书中的一类别,它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由于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其结构、内容与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民事裁定是就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所以内容比较简单。
法律文书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它是通过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其必须依赖于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所以说,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法律运用正确,论证充分、适用程序合法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如同国家法律一样,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和承担生效的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三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为什么法院的裁判文书会有如此之大的效力呢?这是因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令人服从的强制力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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