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 级别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的法理思考与重构/曹纳新(7)
法律所反映的是一定区域内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群体意志。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6)。
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的权益是法律首要任务,它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立法程序,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自觉遵守,才能调整社会矛盾,惩罚违法犯罪而实现社会秩序、正常发展之目的。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或消极影响,这种影响通过对人的行为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而发生,是社会关系和人的调节器。在社会活动中,虽然存在法律这种静止的行为规范以约束社会主体的社会活动,但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性的不断变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或社会历史的发展,做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法律不断遭受挑战,这时便需要一个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来衡量、评价、引导社会行为,这种衡量、评价、引导行为是通过法院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发挥。
法院做为理想与现实矛盾的裁判所,法院裁判文书是其发挥法律效用和强制作用的代表,成为法律的具体社会生活的化身。由于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本身可以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从而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了高度的依赖,这种依赖和信赖会对法律调整社会的标志——法院裁判文书产生自觉履行的结果,使得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大大提高。
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律的载体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效力,而这一效力又是法律以其特有的作用于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之上,来源于法律,从而形成社会公信力的评价基础。如果没有裁判问题或者裁判结果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背道而驰于法律,那么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是无法形成的,对当事人则无法形成约束力。作为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产生的社会公信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7):①公示行为 公示行为是社会公信力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公示行为一般不能产生相应的社会公信力。公示行为是一种周知行为,其产生过程一般是以公告形式或媒体的传播形式。当一案件的审判结果被予公示,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不同反映。②公信力的评价作用 具有说明力和合理解释的裁判文书会产生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客观效果,经公示后必将在社会上产生赞誉评价。相反,叙事不清,依据缺乏,无因果之联系,法律应用错误的裁判文书是无法针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充分、透辟的论证的,其结果也必然促使当事人产生抵触,难以让人折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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