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 级别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的法理思考与重构/曹纳新(8)
三、诉权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第一制度性权利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而发生冲突,这种权利义务的划分和明确、保护就需要双方所信任的第三机关进行确认,通常在无法妥善解决之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诉请维护自己一方的权益。而作为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示或者法律认可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审判权或仲裁权,是国家权力或民间组织的治理权在解决纠纷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审判权或仲裁权本身不具有主动保护实体权利的功能,它与实体权力发生关系需要一定的媒介架接,将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引导到审判权或裁判权面前,使审判权或仲裁权有了行使对家和目标,这个架接实体权利义务与审判权或仲裁权的媒介就是司法请求权,法学理论称之为“诉权”。
《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表明国家对合法财产权负有保护的义务,当这种保护范围的对象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之时,国家授予公民救济性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诉权是国家设定的权利救济权。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8)。
诉权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救济性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立法、司法、行政等公权力是国家进行治理的三大重要权力,在治理过程中无不涉及民事权利和利益。当这种公权的行使违背民愿之时,诉权便是唯一抗衡的手段,如果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无法制衡国家公权,那么公民权利将很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就会为国家权力谋取特权提供了条件;同理,私法之上的权利如果得不到限制,就会被滥用。所以说诉权是一种绝对权,可以抗衡国家权力,制约私法权利。
诉权对诉讼的实际作用而言,诉权可分为程度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就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反,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任何价值(9)。可见,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是借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才能实现,而不能单独实现。
司法权是诉讼得以实现的保障,在法律制度上,诉权是通过制度予以设立,通过司法权的保护得以实现。诉权的绝对性意味着可以抗衡国家权力之一的司法审判权。如果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行为不能得到公民诉权的对抗,司法权的公正性是不充分的,无法令人信服。为此,在法律制度上设立了起诉、上诉、抗诉、申诉等具体制度,来保证公民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诉权。而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诉,它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讼权的起点又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起点,不享有诉权便不能提起诉,有了诉便表明由诉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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