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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条款/孙斌(2)
末位淘汰泛指公司规定的销售计划在60-70%销售人员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其他不能完成销售任务,且后期不能提高销售业绩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了解了末位淘汰概念及情形后下一步就是实施末位淘汰的程序问题。事实上要解决程序问题也要先解决一个问题。即劳动合同中能否直接约定末位淘汰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说这一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突破这一点,劳动合同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同样要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相一致。在销售人员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经过业务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处于不胜任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或者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欧美企业常采用的末位淘汰,如果在其投资的合资企业直接适用,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可能支付违约金解决纠纷。

就本案而言就存在业务人员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到新公司工作,故意串通不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兰泉建议人事部门应及时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级别),确定新岗位的任职要求,通过人事部门、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沟通,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挽留。其它业务人员在已与其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可能在公司工作较长时间,坚持要离开公司的人员在这种气氛下随时会提出辞职要求。

兰泉拷问HR(十)

如何有步骤地应对即将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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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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