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解读/李继忠(2)
傅佩荣讲“我们学哲学的很喜欢下定义,因为一句话、一个词,你没有定义,等于是没有人知道你在说什么”。
(二)国办发〔2015〕42号文发布前
财政部关于PPP定义。财政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对PPP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发改委关于特许经营定义。2015年4月25日公开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笔者认为,首先,现在再将BOT同PPP比较好像不多见了,大家好不容易知道了BOT就是PPP的一种。其次,现在业界又将PPP同特许经营进行比较,非要弄出特许经营同PPP的区别来。将PPP和特许经营放在一起比较的错误同之前将BOT和PPP比较的错误是如出一辙。第三,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财政部PPP定义和发改委特性经营两个概念(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因为按照目前财政部PPP之定义和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之定义均是BOT,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特性经营就是PPP,或者更准确的讲广义的特许经营就是狭义的PPP。
(三)国办发〔2015〕42号文发布后
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15〕42号文,该文在前言及“一、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视乎重新给PPP下了个定义:PPP还是PPP,中文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没有变,但内涵和外延视乎由起了很大变化。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形成了姊妹篇,进一步明确了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不是所有的PPP项目都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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