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解读/李继忠(4)
其次,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二款“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明确规定“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则说明发改委权威认识关于“等”字的解释不被国务院文件认可。
第三,原因在中国“等”字的神奇和魔幻。
笔者的观点,PPP模式携带着强大的中国文化基因,您甚至可以讲PPP是个国家治理模式(PPP模式早就融入了中国政治领域),因而PPP可以适用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
四、融资平台公司可以参与地方政PPP项目(政策新变化)
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国办发〔2015〕42号文发布之前的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参加地方政府PPP项目。笔者认为如此的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一方面既要求融资平台公司要运营PPP之TOT、ROT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一方面又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不可以参与地方政府PPP项目。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是对财政部以前发的文件的修正(其实是财政部自己的修正)。
笔者认为,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之规定几乎所有的PPP专家都关注到了,笔者作为资深PPP爱好者也关注到了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之规定。但是绝大多数PPP专家关注点在于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允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以参加地方政府的PPP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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