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解读/李继忠(5)
笔者研读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不仅仅是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地方政府PPP项目放开了限制,第十三款实质上是给融资平台公司提出三项艰巨任务。
首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降低数额)。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任务还是要“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这是最艰难的。其实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款论述都是围绕“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来做文章的。
其次,转型改制。融资平台公司在与政府脱钩的前提下,如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改制转型后)方可参与地方政府PPP项目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如此效果是大大拓宽了部分优质省级平台公司参与PPP的路径。融资平台公司在理清与政府的关系后,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第一次明确了社会资本的范围,平台公司可以成为社会资本意味着社会资本就更加宽泛的。
第三,规范做项目。国办发〔2015〕42号可以讲是发出严厉警告:“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融资平台公司不要再胡作非为。其他社会资本感觉到了国办发〔2015〕42号文的寒意(厉害)了吗?披上PPP马甲且违宪的“PPP”就不要搞了,假PPP可以休矣。
笔者认为,虽然国办发〔2015〕42号文未提本地国有企业能否参加PPP,举重明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满足文件提出的条件就可以参加本地政府的PPP项目,其他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同样可以可以参与本地政府PPP项目,这个结论应该是成立(没有疑问)的。如此,可以发挥地方国企在管理、人才方面的优势。
五、土地政策没有突破(或松动)
国办发〔2015〕42号文在第二十款明确规定“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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