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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解读/李继忠(6)

笔者认为,虽然,国办发〔2015〕42号文强调土地政策支持,提出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有划拨,租赁,折价出资或入股等不同方式。国办发〔2015〕42号文在论述“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视乎是在现有的土地法律框架内,对所谓“经营性土地可以不走招拍挂”没有松动。故有人评价国办发〔2015〕42号文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没有进一步的政策突破。

早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发时,笔者就表示,在中国推行PPP需要大家一起上,《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联合签发部门中应该包括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土地在PPP项目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目前视乎国土资源部没有发声十分低调,因为大地本身就是厚重的,因为土地故而低调。国土资源部目前没有发声不表明将来国土资源部不发声。这也是笔者坚信,PPP文献还会有的原因之一。但是国土资源部是主动发声还是被动发声?发声的方式如何?笔者猜猜猜。

笔者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之母。土地如何在PPP项目中起作用?土地在PPP项目中如何“划拨、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这个题目应该属于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笔者斗胆建议国土资源部或许应该出台《土地参与PPP项目操作指引》。笔者也十分期待: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参与PPP项目操作指引》会是名副其实的“惊雷”。但是按照国办发〔2015〕42号文“财政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之规定,我们看财政部如何统筹协调。

六、结论

1、在PPP问题上,要晓西,要通西,要超西。晓西是前提。

2、国办发(2015)42号文出台,昭示着中央级别的PPP小组呼之欲出。

参考资料

1、《评财金[2014]76号文-- PPP那些事之六》(李继忠 章学祥)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解读(李继忠 章学祥)
3、《试论BOT/PPP项目管理模式--PPP那些事之五》(李继忠 李菡君)
4、《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李菡君 李继忠)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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