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问题初探/任键
过失共同犯罪问题初探
陇南市文县人民检察院 任键 李琴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实践中的很多犯罪如果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无法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照犯罪进行处罚,无法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会助长此类行为的发生。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可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过失共同犯罪不是无本之木,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立法例。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
一、问题的引入
2014年犯罪嫌疑人万某甲(19岁)与犯罪嫌疑人万某乙(15岁,系犯罪嫌疑人万某甲堂弟)一起上山祭祀祖,期间,犯罪嫌疑人万某甲、万某乙分别点燃携带的炮竹扔向树林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就离开墓地。之后点燃的炮竹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木180余亩。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承认与否以及怎样量刑,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失而违反了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从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行为。万某甲、万某乙在祭祀过程中,同时燃放炮竹,二人对燃放炮竹这一行为在心理上有相互依赖相互鼓励的作用,二人燃放炮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二人审慎注意的共同义务,二人主观上系过失,属过失行为。根据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可知,本案中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过失行为。从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森林烧毁的危害结果符合失火罪客观要件;二人燃放炮竹是引起火灾的行为;二人主观上系过失;树林的烧毁和二人的燃放炮竹行为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二人完全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故万某甲、万某乙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或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万某甲、万某乙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决定是否成立过失犯罪。因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来认定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无法查清是由何人的具体行为引发火灾,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不能将火灾结果归因到万某甲或者是万某乙的头上,只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万某甲与万某乙的行为与结果均无因果关系,二人均不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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