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问题初探/任键(4)
四、过失共同犯罪的法理基础
过失共同犯罪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国外立法例和刑法学者的论著中早已经提出。《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规定,数人协力为过失犯罪时,也成立共犯,各科以规定之刑。3 我国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过失共同犯罪的有益探索。日本刑法学者大冢仁教授认为,在法律上对共同行为人可以共同的注意义务时,如果存在可以认为共同行为人违反了其注意义务这种客观的事态,就可以说在此存在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4 大冢仁教授在该论著中,引用了很多判例和专著,用以支持其论点,并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阐释,有力的论证了过失共同犯罪存在的法理基础,对我们研究过失共同犯罪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五、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意义
(一)肯定过失共同犯罪有利于解决其他共同犯罪的难题。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共犯论一向就有“绝望之章”之称,对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歧从未间断。如果能够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就可以解决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理论难题。就是:既然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基本行为,并且由基本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对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5
(二)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有利于降低司法证明难度。如果对过失共同犯罪分别处罚,在刑事证明上就要分别证明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还要证明因果关系,然而这种证明是有很大难度的,尤其是在因果关系上很难予以证明,正如万某甲、万某乙的案例一样,可能最后谁都无法对危害结果负责。但如果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则二人直接以共同犯罪处罚即可解决现在所面临的困境。
1 刘宪权:《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第209-210页。
2 冯军:《两个判例的法理引申—论过失共同犯罪》,载《判例与研究》1996年第3期。
3 同上。
4(日)大冢仁(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第253页。
5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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