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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居民企业资产划转税收优惠政策综述(陈召利)/陈召利
居民企业资产划转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作者按】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国家一直鼓励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再次明确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4〕1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并且条件有所放宽。结合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问题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所述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的行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资产划转。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兹对居民企业资产划转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如下。
一、 资产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二、 资产划转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适用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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