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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的现行法律规定识别/牛建国(4)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关于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种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进行了大体的概括。其明确列举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票保证金;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7、社会保险基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以下针对几个常见情形做具体分析:
(一)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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