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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的现行法律规定识别/牛建国(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扣划的银行存款如下,“1、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2、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3、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4、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
三、不同程序中存款冻结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民事程序中关于存款冻结期限的规定
1.2005年1月1日之前,除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采取的存款冻结措施无期限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2.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存款冻结期限又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刑事程序中关于存款冻结期限的规定
刑事程序中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原因需要续冻的,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不得超过一年。具体依据如下:
1.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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