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判断标准重构/王春晖(2)
“卡”,就是行政诉讼期限卡住了诉讼之门,使大量当事人丧失诉讼救济路径。“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随处可见。比如自己使用虚假身份结婚,10年、20年后婚姻破裂,则离不了婚。因为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诉讼超期限。如赖**与张*雄于2000年1月2日登记结婚时,由于张*雄使用的是虚假姓名,婚姻破裂后无法离婚,2012年5月29日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因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赖**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由此丧失了救济路径,其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无法解决。珠海市李女士1989年用姐姐的身份证结婚、安徽宁国市刘某1989年使用哥哥身份证结婚,分别于2009、2011年诉讼离婚,均遭驳回。 这些案件都无法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
“无婚摆不脱”,甚至无法结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原告张荣华1996年与第三人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人也于2008年8月离开原告各自生活。2012年2月原告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一本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原告便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证或确认其婚姻登记无效。2013年5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则以超过法定期限,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 胡艳明“被结婚”案,也因超过起诉期限,一审驳回起诉,胡艳明不服上诉,2014年二审驳回上诉。 上述案件原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都无法解决。又如福建的陈姓女子被结婚后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事前选好的结婚日子,她只好先举行了婚礼。随后小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他人冒充自己身份的婚姻登记,则因超过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奔波三年的小陈已怀孕近8个月,仍然结不了婚。
“乱”,就是适用法律乱象丛生。由于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存在“两个不适用”(行政诉讼功能不适用与行政审判人员不适应),而且行政法学者也无法对婚姻效力认定进行有效指导(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婚姻法学者则又往往不关注行政审判。因而,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从实体处理结果看,其问题也非常严重,超乎想象。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也至少有十个方面,包括:所有假身份结婚几乎均被撤销;所有“冒用他人身份”结婚者,几乎均不认定“冒用者”为婚姻当事人,而把“被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所有身份“被用者”都可以起诉撤销他人婚姻并且胜诉;所有限制行为能力离婚大都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所有民政局机关登记无过错的案件都要起诉民政机关,甚至“指鹿为马”;所有民政机关不出庭或不举证,都推定登记根据不足而撤销;对复婚和补办婚姻登记,因当事人对其性质分辨不清而申请错误的,大都判决撤销;他人代理或单方登记婚姻、跨管辖区域登记婚姻等,大多被撤销。2014年4月安徽淮北市法院还判决撤销一件两年前在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所谓跨管辖的离婚登记案。 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导致适用行政法和婚姻法双重混乱,其问题十分严重。由于这里主要是讨论程序问题,对其实质处理错误,不作具体介绍和论证,将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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