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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任命”不属“二次委派”正确判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张生贵律师(4)
资金从银行到农场,再从农场到两家企业的流转过程,性质上均属转借行为,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中第二项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张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中第三项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无论农场借款给公司还是公司转借款给另一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归入分行所有,银行的利益并未受到侵害,符合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的条件。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公司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本案公款流转主体实质上是农场与公司以及另外的公司之间,不符合“公款私用”的法律特征。(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第54页至59页、《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2号】)
【结论】分行将公款借给农场和两家公司使用,虽然有张某从中经手帮助,但首先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因此谋取个人利益,银行对公款使用权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要件,张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宣告张某无罪。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 13240422999
附:无罪证据及材料、资金流向示意图、书面质证意见、法律关系及构罪要件结构图 法律检索 【挪用公款罪成罪要件结构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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