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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读再审案件的代理思路/张生贵
张律师解读再审案件的代理思路

【提示】公房具有政策性和福利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应有所体现;裁判则用后端事实逆向证明前端事实真实的证明思路确系非纠不可的错误。
王家姐妹因父亲遗留的公房使用权产生纠纷,王妹早在1991年加入英国国籍,王姐一直与父母居住在父亲分配的公房,持续承担公房租金,1999年,王妹利用与公房管理人员的关系,将公房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父亲过世后,王姐一家办理更名手续时,发现公房使用权登记在已定居国外的王妹名下,连续提起四个诉讼案件,终被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提起再审申请,并通过法院查清了此前王妹办理更名登记时提供的虚假拆迁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再审,案件的关键事实错误,属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
一中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3号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6633号民事判决书,出现非纠不可错误,涉及到再审人基本生存和居住问题;涉及公共利益保障问题,涉及外国人非法订立公房租赁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十一)项规定,应予立案审查。
【理由】
一、新证据证明原审事实虚假:
一号新证据:【2000】东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案件卷宗(一册);【2000】东民初字第4907号民事案件卷宗(一册)第12页 《换房协议》记录换房人为“王某”,并非王某某;第13页 李某提供的《介绍信》被自认系虚假;第14页 对李某的罚款条;第16、17页 《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新某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第19页 爱森公司出具关于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明;第32、33页庭审笔录记载“新某陈述我们找李某某差价换房,李某某讲他给办一切手续,交给大地公司共计二十万元,买大甜水井房使用权”;“李某某陈述新某讲的对,我在大地公司拆迁部工作,我安排王某住今典,以承租名义住入今典,把大甜水井公房给我,王某的女儿找到我”;第35页“大地公司陈述99年12月6日,王某、李某某、新某等来办换房手续,李某某拿牛街房管所开的房换王某的大甜水井房,公房换公房,李某某讲他是王某的亲戚,王某后来的,他在协议上先签字,我们看出牛街房管所租约是假的,是倒卖公房,我们要收房”;第38页“字条是罚李某某假证明的钱”;“房管所陈述如果爱森公司介绍信是假的,换房无效”。一号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否定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新某委托大地公司的李某某办理差价换房手续,并交付二十万元差价款,李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倒卖公房;李某某与王某某串通伪造拆迁协议,变相由王某某获取虚假的拆迁安置资格,王某通过提供伪造的拆迁协议与大地公司订立了公房承租协议,本来没有被安置资格的王某某通过提供虚假拆迁协议的方式取得被安置资格的行为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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