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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
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

作者:张鸣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摘要:虽然我国在2001年就制定了《信托法》,但至今我国的遗嘱信托业务却并未能得到实质性的发展或是重视。继承、信托两大财产法律体系内容的严重滞后同当前大资管时代背景下社会大众与日俱增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当前,伴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的实施,“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生产生活的主旋律,遗嘱信托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我国公证制度特有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属性,公证遗嘱、继承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公证机构长期办理遗嘱、遗产继承积累的丰富实务经验,以及遗嘱公证的广泛社会认知度,这些都使公证与遗嘱信托之间具有最佳的契合度和天然的结合性。所以,守护遗嘱信托乃是公证应有之义也是公证的本质属性使然。

关键词:遗嘱信托 风险隔离 财富传承 公证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古代的《离娄章句下》中有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在古人看来,无论祖辈开创的事业如何辉煌,在经过数代挥霍之后其积累的家业也就消耗殆尽了。当前对国内的“创一代”企业家们来说,未来的5至10年将是他们大规模步入退休的阶段,而如何实现企业平稳接班,怎样保障积累的财富安全和传递给后代,越来越成为摆在眼前的紧迫问题。而传统的遗嘱继承、购买巨额保险等方式虽然可以实现传递财富的功能但是均无法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全和永续传承目标。
于是,社会需求的客观存在使人们最终将目光投向了遗嘱信托。遗嘱人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代际传承功能和风险隔离效果,得以自由安排在其去世之后的遗产管理计划,制定具体的财产管理和分配规则,实现家族财富的永续传承等。与此同时,伴随着收入不断增长、财富不断的积累,国人资产管理的意识逐渐养成并开始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遗嘱信托作为重要的资产管理工具也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
虽然我国在2001年就制定了《信托法》,但至今我国的遗嘱信托业务却并未能得到实质性的发展或是重视。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未真正产生信托管理财产的社会文化和传统,大众对遗嘱信托普遍缺少了解,社会实践极度缺乏;另一方面,受当时立法经验和条件的限制,现行《信托法》在最初制定时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对信托基本规则定义存在空白和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横跨继承、信托两大法域的遗嘱信托制度苍白无力。遗嘱信托仅仅是在法条中“被提及”而已,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规则、执行等基础问题均未回答,可以说遗嘱信托制度长期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基本未实际运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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