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5)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过去的熟人社会向信用社会的转轨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正发生默默的改变,诚信缺失严重和信用成本高企成为困扰和阻碍社会健康发展的主因。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渐成全社会生产生活的主旋律,要确保遗嘱信托的合法、有效开展绝对离不开法律的强有力保障。所以,如何确保遗嘱信托的依法合规,如何确保遗嘱执行和信托运行过程中都能真实体现遗嘱人的意愿,是遗嘱信托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证制度以预防性司法证明为核心,以非诉处理、顾问咨询为指导方针,建立和不断完善的综合家庭财产法律解决方案无疑是守护遗嘱信托的最佳选择。
三、公证开展遗嘱信托业务的优势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乃是本职使命;以热情而专业的工作作风带给当事人温馨而庄重的司法体验,让群众可以真切的感知公证公信力,本就是公证的应有之义。同时,公证在遗嘱信托业务中的优势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公证作为权威法律机构处理家庭财产流转事务的历史悠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证机构就一直从事遗嘱订立、遗产继承和财产分配等家庭财产流转处理业务。我国公证行业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优势,在新中国建设的各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为维护家庭财产的安全、合法和高效流转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障,为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家庭和谐做出了特有的默默无闻的贡献。
在经过60多年的不断实践和完善后,公证行业已经形成以“遗嘱+继承”为核心的高度专业化的财产业务模式。同时,公证的制度建设、法定证据效力、社会公信力、隐私保护功能、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认知度更加强化了公证在财富传承等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全方位能力,这些使公证开展遗嘱信托业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公证机构参与遗嘱信托订立和执行全过程是再合适不过的。
2、公证制度和队伍建设有力地保障了公证公信力的形成。自我国《公证法》实施以来,在广大司法行政、公证协会和公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证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公证文书的国家公文书效力和司法权威性深入人心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公证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表已经成为毋需多言的事实。公证机构完成了与原行政体制的脱钩,成为依法独立行使社会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法人。性质的改变和身份的变化使得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能够更加敏锐和快速的对社会需求做出有效反应,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公证法律体验感受,并可以在公证办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提供定制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和隐私保护方面寻求最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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