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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6)
3、经过公证的遗嘱信托文件具有法定的最高效力层级。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任何与公证遗嘱文件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形态均无法改变公证遗嘱,我国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遗嘱文件的最高法律效力。
在遗嘱信托公证办理过程中,将有两名公证人员互相配合全程负责,遵循严格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与立遗嘱人充分沟通后,将当事人个性化的表达内容详细记录并转化为高质量的遗嘱信托公证文件,并对整个办理过程实时录像,以文字加视频的全方位模式保障当事人订立遗嘱意愿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信托文件作为遗嘱的特殊形态在经过公证之后自然也具有法定的最高效力,从而使信托遗嘱受到法定风险隔离机制的保护,除公证程序外,其他任何途径都无法改变遗嘱内容、否定遗嘱效力,从而在根本上确保信托遗嘱内容的安全和稳定。
4、完善的公证程序确保隐私内容得到切实保护。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和遗嘱信托的所有信息在遗嘱人健在时绝对保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和获取,遗嘱卷宗作为国家档案按照密卷要求单独保管。只有当遗嘱人去世之后,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依法查询,所以公证的遗嘱信托对个人隐私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性是最高的。
同时,法律法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当事人信息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健全的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也十分完备,可以有效的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必须要说明的是,相较其他机构来说,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其诚信度、职业操守和抗道德风险能力都是最优的,即不存在商业利益冲突下的信息泄露,更不会出现商业机构破产消失的可能,公证机构的隐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无疑是最好的。
5、公证员作为职业法律人,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去指导和强化当事人真实、妥当的表达遗嘱信托意愿的能力。公证员在充分听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和对未来家族财产传承和事业安排的表示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技能结合丰富的遗嘱办理经验,指导遗嘱人以最贴切的语言设计遗嘱信托条款,延伸和固化遗嘱人真实意志,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转化为清晰明确、个人情感丰富的有效法律文件。
同时,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特有的纠纷预防和公证能动性,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当事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必要审查,提出符合遗嘱人私人特点的法律建议,审慎地剔除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相冲突的不当内容,确保遗嘱信托条款的真实、流畅和有效,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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