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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7)

四、公证开展遗嘱信托业务的方案设想

虽然,我国《继承法》、《信托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遗嘱信托的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对公证人来说,法律的滞后不是公证行业在遗嘱信托领域迟滞不前的理由,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乃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公证作为正义的化身和当事人最可信赖的法律专家,有依据也有义务规范和守护好遗嘱信托。
为此,本文借鉴英美遗嘱信托理念和实践经验,以我国民事和公证法律要求为依据,结合社会需求和现实可能性,对公证开展遗嘱信托业务方案具体设计如下。
1、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将依法对遗嘱信托文件合法和适当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信托法》中规定了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对遗嘱订立的规定。同时,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对于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规则也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所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将按照《信托法》、《继承法》和司法部的规章的基本要求去审查和拟定遗嘱信托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具体包括:(1)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用遗嘱的对财产设立信托的意愿必须真实和明确。(3)遗嘱信托采取公证文书的形式,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对于私益或公益信托进行明确。(4)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5)遗嘱中明确和合理的设定了受托人获取报酬内容。(6)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合法且无产权瑕疵,同时,对于信托终止条件及之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做出规定。(7)遗嘱中明确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8)遗嘱信托文件中对继承法中规定的特留份做出妥善安排。(9)遗嘱人生前债务的核实确认程序,遗产的清点确认程序及参与机构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管理费用等的支付流程和负责机构。(10)明确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监察人身份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11)遗嘱信托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条件和程序。(12)遗产纠纷时公证机构遗产保管人身份及其权利义务。(13)遗嘱人死亡后需要通知的亲属范围和其他人员。(14)对于海外遗产的查明和清点程序和参与机构人员。(15)对于因家族、社会、战争、法律、政策等外部原因导致信托目的难以实现或实现不利时的信托调整程序和规则。
2、公证机构全程参与并负责遗嘱信托的执行事务。具体来说,公证参与遗嘱信托执行全过程可以作如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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