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8)
(1)公证机构在收到遗嘱人去世通知后,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启动遗嘱执行程序,核实死者死亡信息、确认死者近亲属、受托人、受益人身份。
(2)召集死者的近亲属、受托人、受益人以及遗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遗嘱执行会议,在确认公证遗嘱信托文件的唯一性后,宣布遗嘱内容,如实记录各方对遗嘱内容的态度,监督遗产执行各方参与人按照遗嘱信托文件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3)对外发布死亡公告,对外界所申报的死者生前债务依法登记造册并对死者生前债务和债权人的真伪进行核实,在债权人认为该遗嘱信托损害其利益而提起撤销之诉时,配合受益人、受托人积极应诉。
(4)会同遗产清点机构人员对遗嘱中提及的财产种类、数量进行清点,对存在争议的财产部分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确认处理;对遗产清点报告确认无误签字后提交受托人、受益人。
(5)对于遗嘱中的海外财产部分(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将相关文书制成公证文书,提交受托人、受益人或遗产管理委员会,并参与处理海外遗产确认和继承事宜。
(6)协助受托人或遗产清点机构人员结算死者丧葬费、生前各项合法债务(包括税款)及其他遗嘱执行的必要费用。
(7)协助受托人办理遗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出现的权利纠纷和权利瑕疵配合受托人处理。
(8)当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于信托事务执行产生纠纷时,凭借公证不伤和气、非诉的法律特质,积极调处纠纷,对于相关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3、公证机构可以作为合适的受托人执行非理财的信托事务。对于遗嘱内容主要为非资产管理型的信托事务时,公证机构乐于成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在诸如按时支付生活费,收取财产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等事项中,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并将严格按照遗嘱人的意愿,高效、安全的完成信托义务。
4、公证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的监察人。信托文件中选任的受托人能否忠实的履行信托义务,是遗嘱信托目的能否实现,遗嘱人意愿能否圆满达成的关键。如受托人是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理财机构时,虽然这些机构在财产管理和增值方面具备实力,但其作为商事主体本质上是追求自身赢利的,所以能否对于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做出有效的规制和监督令人担忧,同时,其并非专业的法律机构,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无法时刻从法律角度去考虑如何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并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在遇到法律纠纷和问题时也没有专业法律能力去及时有效预防矛盾加深;如受托人是自然人,不论是立遗嘱人的亲朋还是挚友,也都无法完全排除日后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而且个人也未必总是有足够的能力使得财富保全、增值及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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