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价值研究/张鸣(9)
另一方面,在信托三方的关系中,受托人居于核心地位,其行为的好坏直接决定信托目的能否实现,所以限制受托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督促受托人忠实的履行信托义务,对其进行适度监督和权利制衡是非常必要的。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其定位是“监督人”的角色,而这与公证的法律职能天然相契合。公证机构根据信托文件的授权作为监察人,传递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监督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托义务。
具体来说,公证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监察人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1)对信托财产运作情况行使知情权。公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益的收支情况,依法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2)对受托人的过失行为行使主张救济权利。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公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行使申请撤销权、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性权利。
(3)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提出异议。公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于出现的违反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原则,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纠正。
(4)解任受托人的建议权。当监察人发现受托人有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义务时,得以建议受益人行使直接解除受托人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受托人。
(5)对信托事务处理报告的确认。在更换受托人以及信托终止时,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原受托人必须出具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或信托清算报告,报告经认可无异议后,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公证机构凭借专业能力,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授权,审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报告进行确认。
五、结束语
正如法国知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Pierre Lepaulle)对信托的形象描述:“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在人类私权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实现人们财富传承梦想发挥了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同时,公证制度诞生于人们对私权自由行使和安全保护的需求中,并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所以,积极参与遗嘱信托制度建设,保障私产传承的安全和稳定本就是公证使命。对我们每一位公证人来说,在人们通过遗嘱信托实现财富传承梦想的过程中,提供切实可行、权威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是责无旁贷的天职。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