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轨迹对当事人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赵跃(2)
二、丙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民事责任认定
经过本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甲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讨论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丙的行为能不能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本文认为丙的行为能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理由如下:第一、丙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规范即丙对乙遭受的损害有过错;第二、乙丙之间的撞击对于丙来说虽然是消极的,但乙的损害因丙的过错而扩大。在此情形下,乙得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在非非机动车方故意的前提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方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该条文是基于非机动车方相对于机动车方的弱势而作出的倾斜规定,以此达到公平正义之效果,但该条文亦牺牲了机动车方一定的利益。因此实务中我们应对该法条慎重适用。不能使其适用情形随意的扩大,否则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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