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与非/张喜亮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与非
张喜亮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一年来,这个话题引起了不少的学者、官员的热议,近期,因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公布了专门的改革文件,这个话题则成了媒体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源自国有股减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源自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国有股减持”政策。
1990年底创建了中国人民币普通股票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受限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经验,一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出现了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的情况。所谓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种情况。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出现这种股权分置的情况,主要的考虑还是国有资本控股权的问题。但是,股权分置状况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产生了如同股不同权、企业淡漠市值、股市发展受滞等问题。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差异,便提到了改革议事日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解决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然是延续解决国企改革资金问题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的思路,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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