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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与非/张喜亮(4)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使“社会保障基金”成为股东董事、监事直接参加管理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有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虽然如此可以使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多了一个股东、实现了其股权的多元化,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了社会保险基金股东以后,该企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达到现代化的标准,其就不存在就更能安全、正确和有效率。社会保险基金隶属于财政部、国有企业隶属国资委,出现两个股东以后,便自然出现了财政部和国资委两个婆婆共管“国有企业”的格局,这是改革的倒退;财政部与国资委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两者又都是国有资本“代表”,产权混乱的局面在所难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严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究竟谁有权直接划转国有资本,划转国有资本要不要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了“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的判断以后,政府未经向人民代表大会请示报告直接用行政命令“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授权问题也必须认真检讨。
  结束语: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缜密谋划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论是地方国有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在涉及“国有资本”即股权结构变化问题,如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职工持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等,都需要谋定而后动,万不可操之过急,大胆创新可以先行试点,无论是理论、逻辑、程序、内容都需要认真研究,做好效果评估,依法操作、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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