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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国有企业的顶层设计不容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张喜亮(6)
  四、股权多元混改 谨防国资流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些学者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视为灵丹妙药,大有“一股就灵”之势;也有人质疑,好端端的国有企业为什么非要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各地方政府、国资委更为夸张地提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全覆盖,甚至设立必须完成的时间表。
  早在1993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混合所有”经济的思想初露端倪:“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候对吸收非国有资金改革国有企业还是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直接使用“混合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的概念,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提出了“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概念。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早见于,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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