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方式拆迁属于违法/王卫洲(2)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泗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茂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宗海不服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泗执 强字。(^口)第0301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 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 受理后向被告送迗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及同年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原告赵宗海、委托代理人王卫洲,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峰、 徐茂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0月29中止审理,现巳审 理终结。
2013年7月10日,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赵 宗海做出了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 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赵宗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房屋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七条;2丨鲁府法发(。(2005) 64号文;3’鲁政字。(2005) 291号文;4泗政发(2007) 25号文;5、泗编。(2007)18号文; 6、济政字(2007)65号文;7、泗政字(2009)127号文;8、《城 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9、《城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及 回证;10.现场勘验笔录;11.现场勘验图及照片;12.见证人证明; 13.询问调查笔录两份;14.证明3份;15.询问调查说明;16.案 件终结报告;17.案件处理审批表;18.《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 通知书》及回证;19.《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及回证;20^《城 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回证;21.公告;22、光盘视 频;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 上证据为复印件。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0日,被告作出泗执强字。(2013)第 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的房屋依法不属 于违法建筑。原告房屋建设于1987年,原告所在地所有村民建房 都没有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的,原告的房屋建设远远早于该法施行的日期,根 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不能把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同时,在被告向原告下迗《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之前,泗水县拆迁补偿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了两次调查认定,并 评估了原告的房屋价值,认可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二、原告 的房屋不具备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的,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三、被 告具体行政行为目的非法。在泗水县政府开始实施考棚街、西关 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之后,已经确认原告的房屋为合法,对原告 发放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因原告与拆迁方无法迗 成拆迁协议,被告采取这种方式向原告逼迁。四、被告未向原告 下迖行政决定就向原告下迖强制执行决定书,明显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故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书依法属于无效。五、被告决定强制拆除未经合法催 告程序,程序违法。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并没有作出催 告书,进行合法催告程序,也没有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明显违反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被告 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明显违法,请求撤 销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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