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方式拆迁属于违法/王卫洲(3)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 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 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3丨预备通知;4 土地及地 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5丨产权调换评估价值一览表;6丨房屋征收 调查登记公示;了.泗集建(射)字第083107090217号集体土地建 设用地使用证;8丨泗私字第003894号房屋所有权证;9丨王衍波、 李玉山、颜景方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 “(^2012)济行初字第 12号行政判决书;11.鲁政复决字(2013)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一、2013年4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巡查发现, 原告在泗河街道西关街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 告依职权依法立案,向原告下迗了泗执询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并送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 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勘验图,以上执法程序由见证人现场见 证。经调查有关人员、泗河街道办事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局,均证实原告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 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被告工作人员作了说明,制作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法立案审批,作出了泗改字。(2013)第030145 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迗。原告在规定期限内 没有自动拆除。被告依法以泗执催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 政执法催告书》予以催告,并送迖原告。经催告,原告仍未自动 拆除,被告依职权下迗了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 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二、参照《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国法密函〔2000〕13号)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 行为的答复》意见,《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因此,答辩人下迖《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不需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迗行政决定。三、被告强拆已下迗催告。 综上所述,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 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证据1 至7号及23号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有行政强制 的职权;对被告8、9号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9号证据未向原 告送迗;认为被告10、11号证据不予认可,因勘验未通知原告, 应当不予采信;对被告12至15号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证明与事 实不符;对被告16至21号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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