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方式拆迁属于违法/王卫洲(4)
对被告22号证据不予认可,视频光盘没有制作人及制作时间,不 是合法证据形式。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2 至6项不能证明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认为原告证据7、8两项, 巳因原告拆除原房屋而随之作废;认为原告证据9至11项与本案 无关。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 据的法定要求,本院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宗海在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有 房屋一处,于1987年建成,1991年办理了泗集建(91)字第 083107090217号集体土地证,2001年办理了泗私字第003894号 房权证,砖木平房,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2002年之后,加盖了 房屋,该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同日 作出泗执询字。(2013)第0301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 知书》,同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同年5 月6日询问调查西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并由西关社区居委会、 泗河街道办事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同年5 月9日经案件处理审批,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了泗执改字 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1 月3日作出泗执催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 同年7月10日作出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 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告。以上执法文书送达时,原告均 拒绝签字,由泗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见证。另查明,2012年, 原告房屋纳入古城路北、泗河路西片区搬迁改造范围。2012年11 月5日,西关街居委会向赵宗海发出搬迁改造《预备通知》,搬迁 改造相关部门作出了赵宗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产权调换评估价值一览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等。原告于 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泗执强字。(^2013) 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被告停 止强制拆除行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的职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 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第六十八条规 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 除等措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参照鲁府法发。(2005) 64号《关 于在泗水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 字(2005)291号《关于确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县级城市开展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文件效力的通知》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具有责令限期拆除法定职权; 逾期不拆除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责成,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 施。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责成的证据,应视为 没有证据。被告未经泗水县人民政府责成就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系超越职权。二、关于本案事实问题。原告房屋位于泗水县 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对此认定事实 清楚。三、关于行政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 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 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原告均未签字确认,虽记载有 泗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军、王波予以见证,但被告提供的视 频证据仅能证明被告送迖执法文书的情况,但不能证明被告进行 了现场勘验,本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的主张不予认可,被诉行 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迖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山东省行政 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本 案中,原告原来的房屋办理了房权证,其翻建房屋时间久远,且 在2012.年该房屋纳入古城路北、泗河路西片区搬迁改造范围,西 关街居委会巳向赵宗海发出搬迁改造《预备通知》,搬迁改造相关 部门作出了赵宗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产权调换 评估价值一览表》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中“被征收人” 均有赵宗海。原告房屋已进入搬迁改造程序,被告再以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这与公平、正当、合理性行政原则相悖。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应予撤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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