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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方式拆迁属于违法/王卫洲(5)
一、撤销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洪标
审判员 于冰
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孔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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